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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房屋繼承開家庭關係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做房屋繼承開家庭關係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一、做房屋繼承開家庭關係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申請人已註銷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户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3、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係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户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二、房產的公證應該怎麼辦理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户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三、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的程序及收費標準

(一)房產繼承需提交的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繼承公證;

3、繼承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

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依據的是登記。新置換房產的所有權並未過户到父母名下,因此還沒有取得該套房屋的所有權,就不能將其作為遺產予以繼承。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由此可見,債權作為遺產進行分配是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的。

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屋管理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對房屋進行更名登記辦理。房屋一旦登記更名成功的,房屋的所有權屬於更名人所有。任何人員和單位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房屋權益,其他繼承人員對房屋的繼承有異議的,可以與繼承人員進行協商辦理,解決房屋繼承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