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房屋租賃登記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租賃雙方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時,除應提交簽定的租賃合同外,還應分別交驗有關證件。
1、出租人應交驗的有關證件
(1)出租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2)出租人的身份證明;
(3)共有房屋,須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或委託;
(4)代理人受委託出租房屋,須有房屋所有人委託的書面證件;
(5)房屋產權所有人已經死亡的,該房屋法定繼承人須有辦妥房產繼承過户的證件。
其中,向境內的外來流動人員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則還應提交公安派出機構核准發給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向境外單位或個人,出租非外銷批租地房屋的,則還應提交市房地局審核同意的《涉外租賃申請表》;
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則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2、承租人應交驗的有關證件
(1)境內個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户籍證明;
(2)本市職工、居民須有所在工作單位,或房屋單位的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3)外地民工、臨時工,以及其他外地人員,須有僱用單位證明,或當地鄉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4)單位(包括“三資”企業)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須有其上級主管部門證明,屬於外地機構還需經濟協作辦公室同意進駐的證明,以及區房管局、縣房管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所))同意租賃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註冊登記證明;
(5)境外人土須提交護照或回鄉證明;
(6)外國或港澳地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須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外,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准,並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指定的單位代辦租賃,屬於外國領事館租用的,房屋所有人應委託特種用房經理部代辦租賃;屬於外國、港澳地區企業代表機構租用的,房屋所有人應委託房產交易所代辦租賃,須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合法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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