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繼承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繼承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1、死亡證明;
2、繼承人與死者的關係證明;
4、單位協助出具提取申請表,特殊情況支取的情況證明;
住房公積金作為職工的個人合法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餘額。其結餘公積金可以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個人繼承或受遺贈住房公積金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持經公正的繼承或遺贈文件,到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再到公積金管理部門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餘額並辦理銷户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公民的合法財產依法可以繼承,並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二、什麼是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户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公積金作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辦理。繼承時,繼承人員應該對遺產的份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應該到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的實際情況判定遺產分配的具體數額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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