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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房屋繼承開家庭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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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房屋繼承開家庭關係證明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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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繼承人關係證明怎麼開

繼承人與死亡人員的關係證明應該由當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司法部發布的《公證程序規則》(司法部令第72號)其中第十四條:
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