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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口頭遺囑,遺囑有哪些形式

如何確定口頭遺囑 遺囑有哪些形式

我國,相關的法律對遺囑的內容和形式要求等,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其中,遺囑的形式就是指遺囑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的方式。那麼,在法律上,遺囑一般有哪些形式呢?此外,在實踐中,應該如何確定口頭遺囑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遺囑有哪些形式

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種: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與其他遺囑方式相比,最為嚴格,更能保障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而效力最高。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這種遺囑設立形式簡便易行,具有較強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遺囑形式。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繼承法第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簽名。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製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4款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也應當將自己的見證證言錄製在錄音遺囑的磁帶上。

5、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為保證遺囑的真實性,繼承法第17條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於遺囑見證人證明的真偽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效力和遺產的處置,因此繼承法對遺囑見證人的資格做了規定,下列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而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如何確定口頭遺囑

立口頭遺囑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遺囑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況。如在正常情形下,遺囑人不得以口頭遺囑的形式處分其財產。

2、因該危急情形,遺囑人無法以書面遺囑等形式訂立遺囑。凡遺囑人能在該情形下,以自書、代書、公證等方式訂立遺囑的,不得口頭遺囑。

3、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目的在於保證口頭遺囑的真實性。

口頭遺囑的程序:遺囑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見證人可做記錄,但記錄內容因危急情形,遺囑人無法修改、更正。見證人也可不做記錄,以見證人記憶的為準。

希望對您的遺囑問題的解決能有一定幫助。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口頭遺囑是因危急情形不能採用其他遺囑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採用的遺囑形式,並且口頭遺囑與其他遺囑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實性(或錯誤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種遺囑形式,所以,一旦該危急情形解除,遺囑人能以其他形式(如書面、錄音)立遺囑的,口頭遺囑自然失效。即使遺囑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遺囑,該口頭遺囑仍然無效。如果您對遺囑還有其他的疑問,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標籤:遺囑 口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