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發生的法律效力規定是什麼?
一、遺囑發生的法律效力規定是什麼?
遺囑發生的法律效力規定是以下的情形是屬於無效的遺囑。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即使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後來具備了完全行為能力,其先前所立遺囑仍屬無效遺囑。
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受脅迫、欺騙而設立的遺囑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也應當是無效的。
3、偽造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根本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偽造遺囑沒有損害繼承人的利益,或並不違背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屬無效。
4、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遺囑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中未被篡改內容的效力。
5、如果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時,遺囑的這部分也應認定為無效。
6、在危急情況消除後,口頭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囑無效中的遺產怎麼處理
遺囑無效,可以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遺囑無效的部分,並不影響或停止遺囑其他部分的生效及執行。
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內容,對遺產要作出不同的處理。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財產,那麼,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
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麼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餘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
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遺囑成立的效力與否是需要根據它的內容和它的成立的形式來進行一個具體的判斷的,比如説有一些人員他們是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所成立的遺囑就是屬於有效的遺囑。否則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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