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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無血緣關係證明

法律2.46W
結婚 無血緣關係證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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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直接血緣關係可以結婚


擬製血親指本無直接血緣關係,法律上確認其享有與自然血親同等地位的親屬。法律亦明確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係應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間的有關規定,故養父與養女、養母與養子之間的通婚不大適宜,且我國民間在結婚問題上歷來講究尊卑有別、長幼有序,反對不民輩份的親屬通婚,並且如不同輩份的擬製血親通婚,也可能會侵害養子女或繼子女的利益。另外,婚姻法對擬製旁系血親,如養兄弟姐妹之間,直系姻親如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沒有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結婚問題也未作出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為此類婚姻從本條立法的初衷來看,擬製旁系血親因不存在實際的血緣關係不應在禁止之列。直系姻親之間雖無血緣關係存在,但從尊卑有別、長幼有序以及家庭和睦的角度講,他們之間應以不結婚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