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寫遺囑沒有公證是否發生法律效力?
代寫遺囑沒有公證是發生法律效力,代書遺囑須滿足以下要素方有效:
第一,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並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後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第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繼承法未規定這種替代辦法,但根據大多數學者的意見,認為確有一些公民不具有書寫遺囑的能力,甚至連自己的名字也不會寫,所以應當允許這少許特殊的公民,在代書遺囑上捺指印代替簽名。但是,有書寫能力的遺囑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簽名。
第四,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二、遺囑代書人、見證人資格是什麼?
1、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週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3、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在通常情況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
4、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
一直以來可能大家對於代書遺囑相關的規定並不是特別瞭解,但實際上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於代書遺囑是否需要經過公證這個程序已經有着明確的規定,代書遺囑經過公證程序的話會更加增強法律效力,但也並不是必經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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