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放棄繼承證明應該怎麼做?
一、公證處放棄繼承證明應該怎麼做?
1、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2、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辦理放棄繼承公證的注意事項
1、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
2、放棄繼承的效力溯及繼承開始之時。
3、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放棄部分繼承權的做法無效,應視為未放棄繼承權。
4、放棄繼承不能隨意反悔。公證書出具之前反悔的,應當書面通知公證處,並取得其他繼承人的書面同意;其他繼承人不同意反悔的,公證處將終止公證,並將所有相關材料存檔,不退還當事人。公證書出具之後反悔的,公證處不予受理,應當通過協商或訴訟程序解決。
5、放棄繼承不得與履行法定義務相沖突。
6、辦理放棄繼承公證的申請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證、户口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遺產證明以及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放棄繼承人本人必須親自到場。
三、能否異地辦理放棄繼承公證?
1、如果繼承人之間對繼承達成共識,即便繼承人在外地,也可以在當地的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聲明書公證或者委託書公證;
2、人在國外的,如果是中國公民,可以去最近的中國使領館辦理放棄繼承聲明書公證或者委託書公證;
3、如果是外國公民,可以在當地的公證機構辦理放棄繼承聲明書公證或者委託書公證後,再將公證書拿到最近的中國使領館進行翻譯、認證就可以在國內使用了。
公民享有自由的權利,放棄繼承權也是意志自由的體現。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需要發表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到公證處辦理放棄遺產繼承公證,但公證不是必備的條件。
遺產的繼承是可以放棄的,因為繼承是權利,根據法理規定,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放棄繼承權可能需要當相關的機構進行公正,或者是通過約定書面協議等方式讓外部人能夠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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