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公證處放棄繼承可以嗎?
一、外地公證處放棄繼承可以嗎?
1、可以在外地到當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的;
2、申請辦理放棄財產繼承權聲明書公證通常需要提交如下材料:死者的死亡證明(如醫學死亡證明、户籍註銷證明等);財產權利憑證:如房屋所有權證、存摺、存款證明或者公積金證明等;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申請人與死者的親屬關係證明;公證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可以到單位,或者是死者的單位為你出具親屬關係證明,或者是到死者所在地的派出所,調取反映你們之間關係的親屬關係證明。
二、法律依據
我國法律規定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1、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管轄。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2、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申請。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的的權利。
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3、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對於放棄繼承的情況是屬於繼承人的權利,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上,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繼承人的身份進行確定時,必須符合遺囑中的相關規定,另外遺囑本身也應當具備相關的有效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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