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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證處親屬關係證明應該怎樣辦理

一、繼承公證處親屬關係證明應該怎樣辦理

繼承公證處親屬關係證明應該怎樣辦理

拿户口本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派出所查檔確定關係後就可以開的,如果户口都在不同地方,去父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那裏才可以查到最原始的户口資料,如果因為某些原因找不到,就要去醫院做親子鑑定,然後再到派出所開證明。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託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近親屬起訴時無法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聯繫,近親屬可以先行起訴,並在訴訟中補充提交委託證明。

二、申請應交資料

1、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

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

(1)身份證;

(2)户口簿

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

(1)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台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

(2)原户口簿或國內註銷户口證明;

(3)身份證(若有)

2、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繼承人為第二順序的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

3、死者的死亡證明和註銷户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區的衞生防疫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繼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註銷户口證明(證件要求如3)

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結婚證;

離婚的,提供

(1)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民事調解書》或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

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如未再婚的,須提供未再婚證明及以前婚姻狀況終止的證明

6、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7、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8、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如單位證明、户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

9、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股票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合同及理賠證明等)

注意事項:

1、 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與他人過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也必須提供。

2、 放棄繼承的,應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親自來公證處作放棄繼承聲明或在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這類遺產繼承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向當地的公證部門遞交這類公證材料。繳納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等證明自身合法權益的證明材料。我國的公證部門對這類遺產繼承遺囑進行審理,審理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積極的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