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放棄繼承證明怎麼開
一、繼承人放棄繼承證明怎麼開?
1、繼承人放棄繼承並不需要開具什麼證明,只需要做一個放棄遺產的書面聲明書就可以了,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實踐中以《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的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二、放棄繼承要滿足哪些條件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繼承人因不願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願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遺產繼承權在獲得之後是可以放棄的,但是做出放棄的決定之前需要慎重考慮,因為一旦放棄,有可能會導致之後沒有遺產的分割權利。有時為了避免放棄繼承的主體反悔,在對方書寫了放棄書面證明之後,還會要求對方辦理一個放棄繼承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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