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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責任田能否繼承辦理嗎

一、農村責任田能否繼承辦理嗎

農村責任田能否繼承辦理嗎

責任田在承包期限內繼承人是可以依法繼承的,農村的責任田實際上就是耕地,耕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實際上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當中,對於耕地的繼承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司法實踐中承包人去世後,繼承人基本上都能繼承耕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並不包含耕地,對於耕地,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現有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

二、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村民個人所有,是可以被繼承的。

我國《土地管理法》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宅基地是農民集體財產,村民個人只有使用權,而且這一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資格。

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嗎?

財產繼承權是我們每個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既可以依法行使這項權利、接受遺產,也可以依自己意願、放棄繼承遺產。放棄遺產必須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以明示的方式做出放棄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繼承人一旦明確作出放棄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永久失去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變更、撤銷。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他們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了遺產的繼承人,也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的義務

繼承人在繼承耕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時應該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如繼承人是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可以辦理繼承,如不是的不可以繼承。農村的房屋在轉讓時應該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在村經濟集體內的成員之間流通,不可以有其他人員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