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長沙徵地補償標準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辦法規定,徵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青苗補償和地面附着物補償,長沙徵地補償費規定,土地補償佔總額的40%,安置補助佔總額的60%,徵用水田按照1.2倍補償,徵用荒地旱地按照1.2倍補償,徵用未利用土地按照0.6倍補償。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湖南省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一、本徵地補償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其中土地補償費佔40%、安置補助費佔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規定。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徵收水田的,按本標準的1.2倍執行;徵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建設用地的,按本標準執行;徵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標準的0.6倍執行;徵收園地、林地的,按照相應的地類係數執行;徵收基本農田的,按照所在區片水田標準執行。
三、徵地補償區片以縣市區為單位劃分並公佈,同時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四、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但是不得低於本通知確定的補償標準和地類係數。 五、本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標準施行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本標準實施前已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標準執行。通知》指出,徵地補償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其中土地補償費佔40%、安置補助費佔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規定。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徵收水田的,按本標準的1.2倍執行;徵收耕地( 除水田 )、草地( 除其他草地 )、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建設用地的,按本標準執行;徵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標準的0.6倍執行;徵收園地、林地的,按照相應的地類係數執行;徵收基本農田的,按照所在區片水田標準執行。
《通知》明確,本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標準施行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
據瞭解,長沙市現行的徵地補償標準於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按照國家、省等有關政策要求,長沙市於2017年12月啟動長沙市2018年徵地補償標準調整工作。按照程序,經過委託技術單位嚴格測算,已產生技術報告和長沙市徵地補償調整草案。
《湖南省徵地補償標準(2018年修訂)》顯示,補償標準分為I區、II區、III區三類,長沙市區I區補償標準為99000元/畝,II區補償標準為84000元/畝,III區補償標準為78000元/畝。
按2013年6月長沙市人民政府發佈的《關於執行湖南省徵地補償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當時長沙補償標準是每畝最高補償7.6萬,最低3.8萬,這意味着,此次,長沙市徵地補償標準整體上調30%。
綜上所述,長沙徵地補償標準,長沙地區一級土地徵收標準是每畝99000元,二級土地徵收標準每畝84000元,三級土地徵收標準按照每畝78000元,長沙徵地補償費整體上調了30%,徵收農村道路耕地建設用地按照1.2倍補償,徵收荒地按照0.6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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