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地可以繼承辦理嗎
一、農村的地可以繼承辦理嗎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繼承法》規定,農村土地的承包主體是農户,當農户消亡後,承包地也將會被集體收回,不存在土地的繼承。唯一能繼承的就是農村承包地所獲得的收益,這些收益可以作為個人財產來繼承。對於林地,明確表示在承包期內可以繼承,即繼續承包。
對於土地繼承的類型,因土地承包方式不同,繼承的規定也就不同。上面説了,對於林地,是可以繼承的。可耕地、草地之類的承包地繼承的只是收益,而非土地本身。不過,對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這四類“四荒地”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通過公開方式獲取的承包經營權,秉承“合法收益可以繼承”的立法意圖和目的,這些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承包合同期內可繼承。
二、農村土地繼承應遵循哪項法律規定?
關於《農業法》,2002年起就i取消了對農户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的規定。《土地管理法》也並未對承包地繼承的問題做相關規定。《繼承法》只提到了對個人收益的繼承,沒有提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對農户的承包地繼承問題,實際並未有明確規定。而只有《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包含了農民承包地繼承問題。所以如果要有所依據,那需要遵循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三、什麼情況下才出現農村土地的繼承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户與所在村集體依法設立承包合同,所承包土地歸農民家庭合法經營,農户是承包地的承包方。所以,農村土地的承包人是“農户”,而非農户家庭中的某一個人。依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農户家庭成員的變化,不會出現繼承問題,只有當承包農户消失,比如全部死亡、全部遷户到城市等情況,才會視為農户消失,這個時候就牽扯到繼承問題。不過這時候的土地多數情況會被集體收回。
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經濟所有,辦理承包和劃分的過程中也應按照農户為單位進行辦理。承包期內,如這類農户家庭人員的增加和減少都不影響這類土地的面積承包年限。如脱離當地的集體經濟時,應積極的退還給農村集體經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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