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居財產分割如何定性?
現在很多沒有結婚就一起生活的年輕人,他們崇尚婚姻自由,那麼關於同居財產分割如何定性?同居的財產如果是共同財產也應該是均等分割的,這部分的內容也是符合婚姻法中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的。
一、同居財產分割如何定性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需要考慮各種因素: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同時應適當考慮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同居財產分割是指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一般的同居關係
1、雙方不以夫妻名義——戀愛或者性夥伴關係。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的財產,能證明為一方財產的,歸該個人所有;不能證明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這裏的共有,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為“共同共有”。根據《物權法》第103條規定,雙方沒有約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外,視為按份共有。同居雙方顯然不具有家庭關係,該共有應當為“按份共有”,顯然,《婚姻法》與《物權法》規定是相互矛盾的。
2、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一是形成事實婚姻關係的,這種同居解除時,因雙方形成了事實婚姻,財產分割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二是沒有形成事實婚姻,同居關係解除時,按照第1種情況處理。
三、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該情形明顯與第一種不同。
同居財產分割如何定性?如果在同居之後獲得的工資,獎金,或者是其他的共同收入的,屬於共同的財產,那麼按照規定來説應該是均等分割的,如果是在分居之前自己就擁有的存款,或者是在同居之後,別人贈與一方的財產也是屬於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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