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如何分割財產
2020年11月13日一個青年男人帶着一個五六歲大的小孩兒來所諮詢,接待他的是揚州律師沈律師。
事情是這樣的王先生於2013年與陳女士在網上認識,後發展為情侶關係,同年兩人同居生活。2014年生下女兒,但是二人並未去民政局登記結婚。2017年兩人在王先生的老家修建了一套房子並辦理了新房酒席,辦理酒席當天陳女士的父母還贈送了家電和家居作為新房禮物。
2018年王先生髮現陳女士開始夜不歸宿,陳女士以工作繁忙為藉口讓王先生不要疑神疑鬼,2019年8月王先生懷疑陳女士出軌。隨後同月證實陳女士已經有了別人,並且已經同居。2019年9月10日王先生與陳女士協商女兒歸他撫養,陳女士每月給予撫養費1000元,陳女士也表示贊同。同日兩人開始分居生活。但是至今陳女士也沒有支付過撫養費,甚至跟王先生要取辦理酒席時陳女士父母贈送的家電和傢俱,還有兩人共同生活時購買的一輛麪包車和一起在老家修建的居住房的費用。
王先生十分的氣憤,問他可否起訴陳女士要取至今未付的撫養權和陳女士現在要來分割這些財產,他們並沒有領取結婚證陳女士她應該分得嗎?
揚州律師沈律師聽完事情的經過,隨後又問了幾個的問題,為王先生簡單的分析道:首先,王先生是可以起訴要求陳女士支付撫養費的。其次,王先生與陳女士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同居生活並生育小孩,雙方系同居關係,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及義務。雙方自2018年9月10號開始分居,其同居關係便已自動解除。在兩人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的收入及所購置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故雙方修建的房屋及購買的麪包車屬於兩人的共同財產,辦新房酒時,陳女士父母所贈送的物資,應屬兩人共同財產。按照一般共有原則,兩人對共同財產各享有一半的所有權。對於女兒的撫養,二人均有撫養的權利及義務。雙方共同修建的房屋,按均等原則處分,王先生與陳女士各享有50%的產權。
江蘇首維律師事務所提醒: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同居生活生育小孩,雙方系非法同居,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及義務。同居生活期間購置的房車都是屬於共同財產,同居關係結束後可協商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及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協商不成可起訴讓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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