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財產如何分割?
一、解除同居關係財產如何分割?
(1)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同共有處理。雙方按出資比例或者貢顏大小進行分配。
(2)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產視為贈與行為,視為有效,一般不得收回。
(3)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屬於連帶之債。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當予以適當照顧,或者又另一方給與一次性經齊幫助。
(5)同居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取得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干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如何解除同居關係呢?
(一)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後要求關係的,自行解除即可,無須經任何部門辦理手續;
(二)有配偶者之間或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形成同居關係並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三)同居者在同居期間形成了共同財產,因分割共同財產發生糾紛並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係析產糾紛做出處理;
(四)同居者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因問題發生糾紛並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做出處理;
(五)無配偶者之間同居並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雙方當事人自行解除同居關係即可,無須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因同居關係所產生的財產糾紛和子女撫養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
(七)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雙方以借款等形式確定賠償金,一方起訴主張另一方支付該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但也可以雙方協商來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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