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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四歲撫養權的判定給誰?

一、離婚四歲撫養權的判定給誰?

離婚四歲撫養權的判定給誰?

視具體情況而定,與子女的年齡、生活環境、父方與母方的經濟情況、教育狀況、身體情況、祖父母是否要求且有能力等因素有關,如果一方有家暴、吸毒、賭博等惡習的證據不利於撫養權的爭取。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是判給女方;10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參考子女的意願。

二、撫養權的判定還有什麼標準?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的撫養問題。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都處在哺乳期,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判定撫養權歸誰的問題上,如果是其中一方沒有條件撫養子女,並且不能夠給與子女生活的保障,或者是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以及其他的嚴重疾病並且久治不愈的,此類在判定的時候會考慮不將子女判定給這一方,因為是對孩子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