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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律上的共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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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收養這個詞,相信很多人都很熟悉,畢竟也是經常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但對於共同收養來講,許多就不是很瞭解了。究竟什麼事法律上的共同收養呢?詳細內容請大家閲讀下文。

什麼是法律上的共同收養

共同收養,是指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夫妻共同收養。由於收養子女,進行撫養教育,是已婚當事人夫妻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只有經夫妻雙方同意,收養才能成立。否則,一方要求收養子女,另一方不同意,如果允許單方收養,不僅對子女不利,也會影響夫妻關係和睦。因此我國民法典確立了夫妻共同收養的原則。這在收養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時尤為必要,以期能使夫妻和養子女全面發生父母子女關係。

共同收養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夫妻雙方不能通過協議來予以變更。如果夫妻一方希望收養子女,另一方雖不願意收養子女但表示不反對他為單獨收養子女,該方亦不得單獨收養子女。但夫妻一方收養對方的子女,即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時,因對方與其子女間已有親子關係,故不必共同收養。

民法典規定生父母送子女時須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為能力不能表意的例外,另一方可以單方送養。但民法典並未明文規定夫妻一方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為能力不能表意,另一方可以單方收養子女。正如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或因不具有行為能力不能表意使得共同送養變得不可能一樣,如果夫妻一方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為能力不能表意,則共同收養也變得不可能,在此情況下以不可能得到的共同收養為條件限制其進行收養明顯不公。因此,只要這種單方收養對養子女並無不利,應予以准許。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知道,共同收養一般是指夫妻共同收養,而且只有在夫妻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共同收養才能有效。這種擬製的親子關係,是由法律強制規定的,不能通過夫妻協議來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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