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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解除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收養關係的解除,其目的在於消滅擬製的血親關係,從而消滅基於此種關係產生的當事人間的法定的權利義務。相信大家都很熟知收養關係解除後,雙方不再有撫養、贍養以及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義務,那麼解除收養關係還有什麼法律後果,可能大家還不是很瞭解,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收養關係解除的法律後果。

收養關係解除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從這規定可以看出,收養關係的解除導致的直接的法律後果是:

1、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

養父母養子女之間的關係屬於法律擬製的血親關係。這種血親關係的成立是以收養行為的有效成立為條件的,如果收養關係解除,作為收養行為法律效力的擬製血親關係也當然不能存在。

2、未成年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

自然的血親關係因收養關係的解除而恢復為具有法律意義的血親關係,基於此種關係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撫養教育、贍養扶助以及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義務,恢復到收養關係自然的原始狀態。

3、成年養子女與其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解決。

成年養子女一般是指經過收養人撫養到18週歲以上的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成年後,具有了獨立生活的能力,已經不再需要父母的撫養和監護,如果在收養關係解除後自動恢復其與生父母的父母子女關係,就意味着被收養人必須當然地承擔贍養扶助其生父母的義務,在許多情況下,如果強制性加以規定,可能會造成不公平的結果。這一規定體現了對已成年的被收養人的意願和權利的尊重,也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既不妨得當事人在自願的情況下重建親屬關係,又有利於儘可能地減少法律糾紛。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收養關係解除的法律後果無不體現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及對已成年的尊重的原則,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收養關係解除的法律後果。

標籤:收養 法律 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