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上規定的什麼是託收?
在當今這個社會,在公司相互間的交往中會涉及到銀行這個中間人,銀行在各個公司進行商業活動過程中發揮着重要的角色,比如説託收這個概念,但是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託收並不是經常可以用到,因此大部分的人並不是十分的瞭解。那麼,在我國法律上規定的什麼是託收?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涵義
託收屬於商業信用,銀行辦理託收業務時,既沒有檢查貨運單據正確與否或是否完整的義務,也沒有承擔付款人必須付款的責任。託收雖然是通過銀行辦理,但銀行只是作為出口人的受託人行事,並沒有承擔付款的責任,進口人不付款與銀行無關。出口人向進口人收取貨款靠的仍是進口人的商業信用。
如果遭到進口人拒絕付款,除非另外有規定,銀行沒有代管貨物的義務,出口人仍然應該關心貨物的安全,直到對方付清貨款為止。
託收對出口人的風險較大,D/A比D/P的風險更大。跟單託收方式是出口人先發貨,後收取貨款,因此對出口人來説風險較大。進口人付款靠的是他的商業信譽,如果進口人破產倒閉,喪失付款能力,或貨物發運後進口地貨物價格下跌,進口人藉故拒不付款,或進口人事先沒有領到進口許可證,或沒有申請到外匯,被禁止進口或無力支付外匯等,出口人不但無法按時收回貨款,還可能造成貨款兩空的損失。如果貨物已經到達進口地,進口人藉故不付款,出口人還要承擔貨物在目的地的提貨、存倉、保險費用和可能變質、短量、短重的風險,如果貨物轉售它地,會產生數量與價格上的損失,如果貨物轉售不出去,出口人就要承擔貨物運回本國的費用以及承擔可能因為存儲時間過長被當地政府賤賣的損失等。雖然,上述損失出口人有權向進口人索賠,但在實踐中,在進口人已經破產或逃之夭夭的情況下,出口人即使可以追回一些賠償,也難以彌補全部損失。儘管如此,在當今國際市場出口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出口人為了推銷商品佔領市場,有時也不得不採用託收方式。如果對方進口人信譽較好,出口人在國外又有自己的辦事機構,則風險可以相對小一些。
託收對進口人比較有利,可以免去開證的手續以及預付押金,還有可以預借貨物的便利。當然託收對進口人也不是沒有一點風險。如,進口人付款後才取得貨運單據,領取貨物,如果發現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根本就是假的,也會因此而蒙受損失,但總的來説,託收對進口人比較有利。
二、當事人
託收涉及四個主要當事人,即委託人、付款人、託收行和代收行。
委託人是委託銀行辦理託收業務的一方。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出口人開具匯票,委託銀行向國外進口人(債務人)收款。
付款人是銀行根據託收指示書的指示提示單據的對象。託收業務中的付款人,即商務合同中的買方或債務人。
託收行又稱寄單行,指受委託人的委託辦理託收的銀行,通常為出口人所在地的銀行。
代收行是指接受託收行委託,向付款人收款的銀行,通常是託收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聯行或代理行。
首先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託收的種類,它是屬於一種商業信用,但是銀行並沒有對於當事人委託的貨物以及單據等進行檢查的義務,同樣的,也沒有承擔付款的義務。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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