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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分工分類法律上是怎麼認定的?

一、共同犯罪分工分類法律上是怎麼認定的?

共同犯罪分工分類法律上是怎麼認定的?

共同犯罪分工分類在法律上的認定是:

1、以行為分工為標準,分為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有的再加上組織犯,大多數國家的作法。

能清晰表明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為性質,無法明確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

2、以作用為標準,分為主犯和從犯、脅從犯,中國古代刑法中的作法。

能清晰表明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但卻不能明確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行為性質內容。我國《刑法》採取“以作用標準為主,以分工標準為補充”劃分方法,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

二、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1.共同過失犯罪行為

即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於共犯,只需根據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即可。

2.故意加過失的情形

二人以上實施共同的危害行為,但罪過形式不同,即一人為故意犯罪,一人為過失犯罪,雖然兩人的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不屬於共同犯罪。

3.犯罪的故意內容不同

該不同的罪過內容能夠決定行為性質不同。

4.同時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謂同時犯,即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場所實施同一性質的犯罪行為,對此應作為單獨犯罪分別論處。

5.實行過限的情形

所謂實行過限,即超出共同故意範圍之外的犯罪行為,這部分過限不屬於共犯範疇。共犯人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行為的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

6.事前無通謀的事後幫助

事前無通謀的事後幫助行為主要是指事後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為,對此,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在事先無通謀、在犯罪實行過程中也無通謀,故缺乏共犯的主觀條件,對這種事後幫助行為應單獨定罪。

7.先後犯的特殊情形

所謂先後犯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極為接近的時間、 場所,對同一犯罪對象先後實施同種犯罪,而主觀上沒有犯意聯繫的情況。由於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行為人對其行為只能由各人分別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共同犯罪的具體條件來進行適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共同犯罪的判決處理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也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