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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收養法律規定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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