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中的隨意條件有哪些,贈與合同的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贈與合同成立條件
關於贈與合同的成立問題,爭議主要在於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還是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的成立標準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合同法》第185條及186條第1款的規定,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所以贈與合同的成立要件僅一般情況下不僅需要有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的一致,還要求必須進行贈與財產的交付。
2、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及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而不是實踐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可成立。
二、贈與合同的性質
1、雙方行為
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2、諾成行為
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3、無償行為
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三、贈與合同的終止的情形
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3、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從上文可看出贈與合同需在雙方自願的擁有相同意見的情況下方可成立並且合同的終止有任意撤銷、法定撤銷和法定解除這三種。在擬立合同時,需注意贈與合同成立的條件以及其他問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文對贈與合同中的隨意條件進行了簡短的介紹,若需更加詳細的瞭解,您可以諮詢本站湛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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