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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分居期間和別人同居算重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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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分居期間和別人同居算重婚嗎?

其實婚姻最美好跟最正常的狀態本身就是兩個人每天朝夕相處的,相濡以沫的相伴一生的婚姻在如今這個時代真的也是有些可遇不可求的。夫妻有矛盾可以當面吵架或者協商解決,但是長期分居肯定就會本質上破壞婚姻的感情的,而且有些人在分居期間就已經跟別人同居了。那另一半知道以後肯定也會考慮在我國分居期間和別人同居算重婚嗎?

一、在我國分居期間和別人同居算重婚嗎?

分居時由於雙方出現不可調和的矛盾時一個緩解矛盾的辦法,但是有些人在分居後出軌,分居後出軌的行為並不構成重婚罪,只是這是不道德的行為。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二、婚內出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夫妻一方出軌的,法律上通常認定雙方感情破裂。若此時起訴離婚,即使被告不同意離婚,在原告堅持離婚的情況下,法院通常也會判決離婚。

因出軌導致離婚的,原則上不影響共有財產的分割。離婚時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的行為只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是,一方出軌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忠誠義務,所以,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失。這一點在司法實踐中是有真實案例可尋的。

最後,出軌行為不影響子女撫養權的取得。法律上會綜合考量比較雙方各方面的條件,以孩子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於健康成長為原則。大人的感情糾葛不是斷定孩子撫養權歸誰的必要條件,所以,出軌並不影響子女撫養權問題。

三、怎樣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

1、首先需要明確證明對方出軌的證據有哪些:

(1)“保證書”、“道歉書”等,出軌事實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保證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對方出軌的關鍵證據。

(2)如果對方嫖娼,通常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可作為證據。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5)抓獲有超過普通朋友關係的行為舉止(如:擁抱、親吻等),可通過拍照攝像來取得證據。

(6)捉姦在牀,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來取得證據。

2、根據我國的證據規則,蒐集對方出軌的各項證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在訴訟中被法院予以認定:

(1)證據需要具備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繫。也就是説,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具體到賓館開房記錄,其和夫妻一方的出軌之間只存在間接的聯繫,不能直接證明夫妻一方和他人出軌或婚外性行為,因為其到賓館開房既可能是用於出軌,也可能是其工作出差時使用,還有可能是用於工作洽談之用。

(2)證據需要具備客觀真實性。

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這就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

在發生離婚糾紛時,夫妻一方取得的賓館開房記錄往往是通過公安系統的內部關係取得的,或者是通過社會上的調查公司取得的,因此這樣的賓館開房記錄往往是沒有出具單位的印章,所以這樣的賓館開房記錄要證明其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就存在一定的難度。

當然,如果當事人可以根據沒有出具單位印章的賓館開房記錄,聘請律師申請法院的調查令進行調查,根據調查令所取得的賓館開房記錄就具備了客觀真實性。

(3)證據需要具備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可見,當事人如果在跟自己分居期間,還沒有正式的解除婚姻關係就已經跟別人同居了,那麼只能算在道德上是不對的,這種情況屬於非法同居,而且在法律上稱可以算作出軌,不過出軌跟重婚這是不一樣的。我國法律當中規定的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而非法同居和出軌並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