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期間發現新罪怎麼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一、偵查期間發現新罪怎麼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偵查期間發現新罪的,羈押期限從發現新罪之日起重新計算。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二、逮捕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怎麼確定?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下列案件三個月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法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三、羈押期限屆滿案件沒有辦理完結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嗎?
可以,刑事案件中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包括: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不管刑事案件進展到了哪一地步,對於新發現的罪行肯定要偵查處理的,對於犯罪嫌疑人採取了相關強制措施以後,各個環節的辦案期限都有限制,辦案部門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若超期羈押,相關部門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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