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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時精神病鑑定程序

離婚2.62W

訴訟中,當事人及以利害關係人提出一方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人民法院確有必要進行認定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施行)規定的特別程序,先行作出當事人有無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
精神病司法鑑定程序如下:
1、首先由人民檢察院委託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
2、司法鑑定機構首先應明確鑑定的目的和要求,審閲案情和病情等有關材料,擬定鑑定方案。
3、對被鑑定人進行軀體的、神經系統的和精神狀態的各項檢查,必要時還應做心理測驗、腦電圖、CT掃描及其他特殊檢査。
4、根據檢查所見,結合案情,進行分析説明,作出鑑定結論,寫鑑定書,交付委託鑑定機關。
在一些案件中,因被鑑定人死亡或其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此時委託鑑定機關能提供充分的、可靠的客觀材料,還可進行缺席鑑定。

離婚起訴時精神病鑑定程序

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閲、複製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詢問訴訟當事人、證人。經委託人同意,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派員到現場提取鑑定材料。現場提取鑑定材料應當由不少於二名司法鑑定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鑑定事項的司法鑑定人。現場提取鑑定材料時,應當有委託人指派或者委託的人員在場見證並在提取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