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離婚過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房屋登記離婚過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房產證;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3、協議離婚的還得提交:離婚證及複印件,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的,需要提交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
4、法院判決離婚的還得提交: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及複印件,判決書中明確房產歸屬的可由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
二、離婚時房產怎麼分割?
(一)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一般規定,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
根據新的民法典,結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正常情況下是不進入離婚訴訟的財產標的。
(三)婚後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三、哪些房產屬於夫妻共有?
1、一方婚前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記在一方名下,後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即加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根據登記情況認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3、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餘則按出資情況按份共有;
4、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此為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6、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8、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結婚後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9、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10、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實,到房管局辦理房屋登記過户最重要的條件就是,對房子的產權歸屬已經有了最終的定論,因此,在此之前得先協商房屋分割的方案,如果房子是雙方共有的,在不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房管局不可能隨便變更產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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