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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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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質押合同為要式合同,以管理部門准予登記為生效條件辦理專利質押合同登記要履行相應的手續和提交相應的材料。那麼,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詳情請閲讀下文。

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據我國〈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向中國專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1、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申請表;

2、主合同和專利權質押合同;

3、出質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4、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5、專利權的有效證明;

6、專利權出質前的實施及許可情況;

7、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國專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為登記申請受理日。

 相關知識:

專利權質押,質物應具備哪些條件?

(1)專利權必須有效。

專利權具有時間性,而為了保障債權實現,質押也不可能是無限期的,在質押期限內,必須保證質物是無可爭議的有效專利。證明專利權有效的文件包括年費繳納憑證、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等。《辦法》第八條規定,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質押合同將不予登記: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被撒銷或者已經終止的;

-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的;

-專利申請未獲授權的;

-專利權被提出撤銷請求或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

-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的;

-質押期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2)作為質物的是專利權中可轉讓的財產權,即因取得專利權而產生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係指獨佔權和由此派生的許可權、轉讓權、標記權等。在債權未受清償前,出質人應用其質物(專利權)的全部來擔保債權的實現。

(3)專利申請權雖然是獲得專利權的前提,依法可以轉讓,但其明顯的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使之不能作為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財產權,因而不能將專利申請權作為質物進行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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