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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和解的原則有哪些

(一)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時都要誠實守信,不得濫用權利規避法律和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達成協議之後,雙方當事人也應當守信用,自覺履行協商中約定的義務。
(二)雙方當事人自願原則。
民事主體之間的協商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
(三)採用法定的形式。
由於醫療糾紛涉及的問題非常複雜,時間跨度較長,且患方容易出現反覆,因此醫患雙方在協商解決糾紛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當製作協議書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事故和解的原則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