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的原則有哪些效力如何?
一、法院調解的原則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自願原則。自願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二是達成調解協議要自願。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人民法院應即時判決。
2、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3、合法原則,即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應既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也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如《婚姻法》、《收養法》等。
二、法院調解書具有哪些效力
1、確定當事人間民事法律關係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曾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已經取得共識並得到法律的確認,原先爭議的法律關係演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係,權利方應依法行使權利,義務方應依法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從此不得對此法律關係再發生爭議。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2、結束訴訟的效力
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則是在法律上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確認。因此,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調解書和特定的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後,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決書一樣,當事人即喪失了上訴權。當事人如對法院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有異議,也不能提起上訴。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並在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前,還允許雙方當事人反悔。所以對生效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
3、強制執行的效力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義務,於是就發生強制執行問題。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調解的原則就是要公正公平和自願,弄清事實和是非才能調解,而且必須是雙方都自己願意通過調解的方式來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也應是雙方自願達成和簽名。調解達成後具備法律效力,按協議書的約定需各自完成自己的承諾,並且之後不能再以此爭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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