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一方失蹤了要怎麼才能離婚
夫妻要是長期不生活在一起的話,那感情肯定是會出現問題的,嚴重的甚至還會導致夫妻最終離婚。而生活中,如果夫妻中一方失蹤了的話,很有可能另一方會想要離婚,不過此時找不到對方人該怎麼離婚才好?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夫妻中一方失蹤了要怎麼才能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下落不明滿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分居滿兩年的,婚姻關係能自動解除嗎?
婚姻關係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准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三、法院一般怎樣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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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違法犯罪被判處徒刑或者因強j、通姦、婚外性行為或其他直接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另一方不能原諒的行為。
四、被冒名辦理離婚登記怎麼辦?
有離婚意願的夫妻雙方需要辦理離婚登記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並攜帶相關的證件及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方能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3款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除了以上材料外,當事人還應當各帶三張近期一寸免冠頭像照片以備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用。特別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對於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已無法撤銷該婚姻登記,利害關係人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其具體程序為,以婚姻登記機關為被告,另一方當事人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
在夫妻中一方失蹤的情況下,另一方打算離婚的話,雖然此時暫時無法找到對方的人,但也不會影響離婚,可以採取訴訟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當然,也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之後,再提起離婚訴訟。而要是失蹤達到了宣告死亡的標準,那此時直接申請宣告死亡,就可以終止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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