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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失蹤離婚財產分割

夫妻一方失蹤離婚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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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分割一方過錯怎麼分配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一方過錯怎麼分配存在兩種觀點,一是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直接裁判有過錯方少分財產,二是不論是否存在過錯都平均分割共同財產。因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不影響共同財產的平均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才是法律認定的離婚過錯行為,而本條只規定因上述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夫妻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過錯方不分或少分財產則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因此第一種觀點是錯誤的。



    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況只有在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不存在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的,就應該少分財產財產或者“淨身出户”的情形。



    相關知識:最新婚姻法第四章關於離婚的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己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除外。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復婚規定】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本來美好的夫妻關係之所以會破裂而離婚的情況下一般都是因為一方存在很大的過錯,在此前提下受害的一方只要和法院提出要求就可以讓財產的分割比例向一邊傾斜,但是對方的過錯還不至於造成損害的話法院依舊會採取平等的原則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