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一方失蹤了怎麼離婚
離婚的話分為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協議離婚要求雙方當事人必須都在場,但是因為很多原因,比如一方當事人不願意離婚,或者一方當事人因為失蹤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親自參與離婚的情況,那麼此時應該怎麼辦,一方失蹤了怎麼離婚呢?
關於夫妻一方失蹤,但是另一方想要離婚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有兩種解決的方式。
首先第一種就是我們平時經常接觸的訴訟離婚,我國對於一方失蹤一方要求離婚的情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中就明確規定了,因為訴訟離婚,一方向法院送達起訴狀之後,法院同意立案後會送達訴訟文書給另一方,因此在一方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另一方只要求離婚的情況下,法院會想失蹤的一方通過公告的形式送達訴訟書。這時就存在説如何認定送達至對方的問題,因為對方下落不明,存在無法得知的情況,所以《民事訴訟法》就規定了,公告發出之日起計算,經過了60日的那麼就認為送達了,意思即不管是否被被告看到,在法律上都視為送達,那麼在進行庭審時,對方還沒有出現,受審,應訴的話,那麼就認定為缺席判決。
以上是一方只要求離婚的情況。
還有一種方式是通過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以此解除婚姻關係。
那麼如何認定為失蹤或是死亡呢?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在《民法通則》第20條就明確規定了,如果公民下落不明的時間滿2年的話,那麼另外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下落不明的一方為失蹤,但是首先應發出尋找下落不明方的公告,且有公告期,公告期為3個月,3個月屆滿後,如果還是下落不明的話,法院此時才可以作出失蹤的判決,此時,想要離婚的一方自然就可以提出離婚訴訟,因對方失蹤准予離婚。
下落不明認定死亡的規定,《民法通則》也有明確的規定,時間比失蹤的時間長2年,也就是四年(意外事故除外,意外事故滿2年即可),下落不明滿四年的話,離婚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下落不明方死亡。當然,法院也需要發佈公告尋找下落不明方,屆滿一年後仍然沒有找到,即可以認定死亡,婚姻關係即從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以上是如何與失蹤方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但是不同方式解除婚姻對財產的分配有很大的影響。第一種,只是要求離婚,沒有申請對方失蹤或者死亡的情況,法院判定對方缺席,會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依法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是宣告失蹤的話,下落不明方的財產就會按照法律規定讓他人暫為代管,如果是死亡的話,那麼下落不明方的財產就按照繼承法或者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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