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失蹤多久能離婚
近些年來,一方當事人提出離婚,但對方當事人因失蹤或下落不明不應訴、不出庭的訴訟日益多見,法院公告送達法律文書、以缺席判決方式審理此類案件的做法也越來越普遍。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裏有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
也就是説,失蹤這個客觀事實,要走法律程序,才可以認定為失蹤,如果沒有通過宣告失蹤程序,只是聯繫不上對方,那法院就要慢慢的走送達程序,如果提供不了感情不和的證據,那第一次通常難以判決離婚。即便離婚了,因為對方不出庭,無法核實財產情況
,所以法院只處理離婚和子女撫養權問題,對於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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