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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失蹤如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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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失蹤如何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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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失蹤如何離婚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後,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