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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説離婚之離婚訴訟誰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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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説離婚之離婚訴訟誰來管?

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離婚訴訟案件中和普通民事訴訟的管轄又什麼區別嗎?本站小編為您整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般管轄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情形,採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涉外離婚管轄問題

不當得利的法院管轄如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