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説離婚孩子歸誰怎麼分配
離婚孩子歸誰需要看歸屬方能否提供孩子健康成長的環境,以及孩子的週歲。
1、核心原則:子女利益最大化
對於子女撫養原則,直接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子女撫養權雖是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但無論父母如何爭奪子女的撫養權,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屬物,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法院考慮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出發點,法院在考慮子女的撫養權時,都會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條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齡、照顧無過錯方等其他各種原則,但萬變不離其宗,這一切,都離不開“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則。這一原則,貫穿於子女撫養權的始終,決定着所有其他原則。
2、根據子女年齡確定原則
對於子女撫養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則進一步細化為根據子女兩週歲以下、兩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上不同年齡段作為考慮撫養權歸屬的原則:
(1)子女兩週歲以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第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第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第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子女兩週歲以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第一,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第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八週歲以上
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已滿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有自己的生活訴求和願望,尊重子女的個人意願更有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因而應考慮八週歲以上子女的意見,也即是説子女的意見很關鍵,子女的意見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往往決定着撫養權的歸屬。
二、夫妻離婚繼母能得到繼女的撫養權麼
離婚時繼子女應該由誰撫養,這取決於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只有當事人之間存在撫養關係時,才需要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沒有形成撫養關係,那麼也就不需要爭論繼子應該由誰撫養的問題了。
《民法典》在確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係時,主要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
2、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
3、繼父母與繼子女—起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
夫妻離婚繼母能否得到繼女的撫養權需要看事實上存不存在撫養關係,如果存在撫養關係,就有可能得到繼女的撫養權。一般撫養關係可以通過父母是否有承擔子女的生活費用或者有無和子女共同生活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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