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説離婚之什麼可以作為證據
離婚案件是指夫妻雙方對是否解除婚姻關係發生爭議,或者雖然對解除婚姻關係沒有爭議,但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住房等問題上存在爭議,其中一方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需要提供下列證據:
1.雙方存在婚姻關係的證據
包括:(1)結婚證。結婚證丟失的,由婚姻登記機關查婚姻登記檔案後出具婚姻證明,無婚姻檔案的,由單位出具婚姻關係證明。(2)事實婚證明。
2. 有關夫妻感情狀況的證據
包括:一方動粗、動手傷人,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單位證明或者當地組織、居委會證明;一方有外遇,要提供單位的處分決定,單位證 明或當地組織證明;隱瞞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婚前治療醫院的證明及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
3.雙方對子女撫養歸屬有爭議的
雙方對於子女撫養權歸屬有爭議的,要提供子女年齡證明,子女主要跟隨誰生活,要提供當地組織證明。離婚後哪一方撫養孩子,對孩子有利。包括經濟收入、住房、身體狀況證明(指不利於孩子成長的疾病診斷證明)。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選擇父母撫養要有書面明示。
4.對婚前婚後財產有爭議的
對婚前財產有爭議的,要提供購物發票、雙方婚前對財產有約定提供約定證明、存款存摺或存款的銀行所在地、帳號等。
5.對住房有爭議的
對於住房有爭議的,要提供承租契約或產權證;本人或對方有無其他房屋證據;單位對離婚後住房使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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