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離婚

辦理離婚的手續需要有哪些?

離婚2.31W
1.一種是協議離婚,這種情況是雙方都同意離婚,雙方一起到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即可,去民政局時需要準備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照片。
值得注意的是:現在部分省市在對離婚手續異地辦理進行試點,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也可以異地辦理離婚手續。
2.另一種是去法院訴訟離婚,這種是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是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的解決方式。由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狀、身份信息證明、證據材料等。

法律依據

辦理離婚的手續需要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標籤:離婚 手續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