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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辦理需要哪些手續

離婚需要的手續:

離婚證辦理需要哪些手續

1、準備離婚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四)雙方當事人的照片

2、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4、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籤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願,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5、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