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訴離婚一方不再還公告嗎,多久能判決
現如今結婚的人越來越多,相對的離婚的人也有很多。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法院第一次往往會考慮男女雙方的意見。但是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的話就不同了。有朋友問到如果他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不再還公告嗎?法院多久能下判決。今天本站小編就帶大家瞭解一下這個問題。
一、是否需要再次公告
離婚找不到另一方,法院公告的話需要一次按規定的公告就可以。每次需要至少半年才能再次起訴。
因一方當事人外出下落不明,無法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僅能採取公告送達方式送達,在公告送達方式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既是為了防止當事人的離婚請求今天被駁回,明天又上法院的“纏訟”現象發生,又是為了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1)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對於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因此,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在6個月內作為原告提出離婚訴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人民法院亦應受理。
(2)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即與原離婚訴訟所支持離婚請求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諸如説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二、多久能夠判決
公告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因此應當在三個月之後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上面小編為哪位網友講解了他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不再還公告嗎?多久能夠判決?的問題。如果公告送達的話三個月之後就能得到判決的結果。雙方結婚不易,且行且珍惜。夫妻雙方如果堅持要離婚的話,雙方儘量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決吧,沒必要鬧到法庭上。如果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上本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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