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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能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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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能判決嗎?

隨着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以前談之色變的離婚現在成為了普遍的現象。我國婚姻法也規定了夫妻雙方可以離婚,並規定了離婚雙方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離婚既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那麼,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能判決嗎?詳情參考下文。

一、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能判決嗎?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二、法律規定

(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雙方婚姻期間存在家暴、吸毒、違法犯罪等事情的,即使一方不同意,法院出於安全考慮也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上述事項的,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並且如果第二次起訴仍以同樣的事實起訴的,法院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