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沒來第二次會判離嗎?
在現在的生活中,離婚率在一步一步的升高,離婚也變的越來越不陌生。如果不能協議離婚,就只能進行訴訟離婚。訴訟離婚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在現場,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往往會出現被告或者原告缺席的情況,那麼法院只能判處離婚時不生效的。那麼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沒來第二次會判離嗎?
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會判離婚。兩次起訴要時隔六個月。所謂的六個月的期限是對第一次被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原告方再次起訴的時間上的限制,是第一次判決以後,6個月內原告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再給雙方緩解的餘地,一般第一次會判不離;但第二次一方再次提出離婚時,就會判離的。
准予訴訟離婚的情形: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以此就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沒來第二次會判離嗎’的結果。可能是因為如今快餐時代的到來,離婚的速度也逐步加快。小編認為既然當初兩個人選擇走進婚姻的殿堂,就應該好好珍惜對方,珍惜當下生活來的不易。兩個人在一起生活,未免會有一些小的摩擦,要學會適當的忍讓和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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