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户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如果是由於離婚引起的分户、遷户問題,您就可以帶着離婚證、本人身份證還有户口本,去當地的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
二、離婚後該如何分户
(一)離婚後分户申請的條件
1、除夫妻雙方户口不能分立外,原家庭户成員分開生活的,可以分立家庭户
2、在原家庭户住所外,新建(購)住房的成年人,可以分立家庭户
由於要求分户的男女是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或者拿到了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因此男女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如果房子已經分給或判給了一方,另一方就需要把户口遷移出來,如在當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直系親屬,應將户口遷到固定住所或直系親屬處。如果沒有,則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經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後,將户口掛靠在街道集體户。
(二)離婚分户要交的材料
去派出所辦理離婚分户、遷户手續時需要帶以下材料:
1、本人離婚分户申請書;
2、單位(村居、小區)證明;
3、結婚證、户口簿、房產證、宅基地使用證等有關證件
拿着你的個人單頁,帶到你準備遷入地的派出所找户籍警察辦理遷入手續。遷入接收地的入户條件,你必須事先了解,幫助入户手續順利辦結。一般離婚後,基本都是回遷到各自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跟父母合到一本户口簿上。當然也有一些人是掛靠到你的用人單位屬地的人才市場的。或因你在原夫妻結婚地購置第二房產(非婚房即不是原夫妻共存期所用的户籍地址),可把户口轉到新地址,開一新户。如再婚,遇配偶恰巧也是户主,須協商銷掉其中一户,再合到一本户口簿上,入隨婚遷到新配偶家,也跟你遷回父母家一樣,辦理兩地的遷入和遷出手續。
在我國離婚的兩個人,在解除婚姻關係後可以辦理相關的分户手續。對原有的户口進行遷出辦理,需要當事人攜帶相關的離婚證和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證件,到相關的落户所在地進行相應的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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