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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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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辦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離婚分為兩種: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協議離婚需要備齊以下材料,然後去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1) 雙方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 雙方的結婚證;

(3)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 各提交兩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在離婚登記現場由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協議離婚,手續完備,當時即可辦理。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就財產分割、撫養、贍養等事宜達不成一致的話。

則需要通過起訴離婚,起訴離婚需要以下流程:

第一,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

第二,申請立案的時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以及訴訟費。

第三,法院立案後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會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

二、離婚的分類有哪些?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於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考慮到當事人進行訴訟離婚之前大都被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及其親友調解的現實,同時也為了克服法院久調不決、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專門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適用於不同的案件。協議離婚僅適用於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情形,而訴訟離婚則適用於一切離婚關係。如果雙方要解除的是事實婚姻,則僅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不能通過協議進行離婚。

離婚即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特別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離婚冷靜期制度,民政部也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相關調整,。但是該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起訴離婚則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

標籤:證件 離婚 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