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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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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1、辦理離婚登記後,備案於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離婚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於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於寬泛。

比如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由於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説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但是一般法院會根據協議認為你們已分割完畢,不存在欺詐、脅迫情況是很難支持你的請求的。所以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一定要慎重,如果你不知道該怎麼寫,可以找律師代寫。

2、還要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後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

3、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即有法律效力,無需公證。但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説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今後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實,否則法院一定會支持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如果為了避免以後有麻煩,最好還是能公證一下。

比如説房產約定歸你所以,在離婚之後需要過户,如果對方不配合,你可以直接拿公證了的離婚協議去房管中心辦理。

協議離婚中必然會涉及到離婚協議書的簽訂,而當事人在書寫這樣一種協議書的時候,就需要建立在雙方自願並且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而其中是否有平等,這個並不會過多的要求。

標籤:協議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