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離婚協議要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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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以協議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話,那麼此時離婚夫妻必須要先就相關事宜協商一致,之後簽訂書面的協議,也就是大家常説的離婚協議,否則是不能達到離婚目的的。那麼現實中,當事人寫離婚協議要注意哪些事項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寫離婚協議要注意哪些事項
1、離婚協議內容不能過於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
2、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夫妻在協議分割貸款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
3、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
一般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僅對給付另一方的數額做了約定,不要忘記給付期限做約定。
4、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
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為避免爭議,可以在協議上約定具體的時間地點次數。
5、孩子撫養費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十八歲,或獨立生活為止。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後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
二、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其實法律對離婚協議內容的干涉是比較少的,但要求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約定,否則就會導致離婚協議無效。而在具體寫離婚協議的時候,需要注意的事項主要就是在財產、子女以及債務問題上面,這方面的內容小編也在上文中作出了闡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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