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協議離婚有哪些注意事項
1、離婚協議內容合法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要確保離婚協議中的內容要合法,離婚協議並不是想怎麼寫就怎麼寫的,離婚協議是有着嚴格的法律要求,必須要按照離婚協議的相關法律要求條款去寫,否則你們的離婚協議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在離婚時不能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甚至可能還會造成很大影響。
2、財產等問題交代清楚
協議離婚要針對財產還有子女撫養權等各種細節問題交代清楚孩子到底歸誰撫養,撫養費到底是多少錢,夫妻雙方在婚後的共有財產具體該怎麼分割,這些問題都要在離婚協議中寫明白寫清楚,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這些問題沒有約定清楚,在離婚時通常就會出現很多麻煩問題,甚至可能會因為債務等問題出現爭議。
3、保護個人合法權益
協議離婚要確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要共同到一方當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登記,離婚離婚協議要確保保障個人合法權益,當然離婚條款還要符合法律要求,如果提出的各項要求不符合婚姻法的要求,通常你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規定的
(一)《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為這類協議是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覆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後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後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説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後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二)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撫養關係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
對於人身關係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覆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三)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係、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係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
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判決的重要的參考。因此,不能説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四)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離婚協議書會無效。
即使離婚了,財產也分割了,但是隻要在1年之內,一方就有權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時也有部分人士認為存在顯失公平亦可重新確認。但是對已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的債權債務可重新確認。
協議離婚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好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到民政局才能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協商不好民政局是不給辦理離婚手續的,而且這個協議必須是雙方親自簽字,不能代簽或者委託別人籤,因為處分的是人身權利,所以需要慎重,當然協議裏面不能約定違反法律的事情,比如對方不能再婚等條款這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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